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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无能力偿还,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2-05-01 15:16人气:
刘先生与梁先生是好朋友关系,刘先生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善,就找了一家贷款公司,想贷30万元款,准备半年就还清。由于刘先生没有担保物,没有担保物,贷款公司就不想把贷款给刘先生。如果刘先生想贷这30万,就让他去找一个担保人,还必须有房屋或者公务员身份。
 
 
这时,刘先生想起了好友梁先生,想让他做担保。刘先生对梁先生说,他要借款30万元,梁先生给他做一个个人担保就可以,6个月内他就偿还结清。现在梁先生也想帮帮兄弟,不过梁先生也心存疑虑,现在梁先生问,假如刘先生借款后,在6个月内没有偿还他30万元,他是否承担偿还借款连带责任?
 
 
青岛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那要看梁先生做什么样的担保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不能超过两年,假如刘先生向贷款公司在2022年4月15日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借款借期为6个月,那就是由2022年10月15日到期。
 
 
梁先生给刘先生做了借款担保,担保假如没有约定,期限应在刘先生向贷款公司借款时间届满,那就是2022年10月15日之后6个月内,贷款公司因刘先生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到法院起诉,刘先生偿还借款,梁先生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假如刘先生向贷款公司借款30万元,到2022年10月15日还清借款,杨先生约定了担保时间为2022年10月15日借款合同届满后两个月内的担保期限,刘先生若没有偿还贷款公司款项,贷款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届满两个月后提起诉讼,追讨刘先生借款,梁先生就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梁先生约定了刘先生借款合同借款两个月内作为刘先生借款担保,超出时间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主要看该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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